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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市残联获悉,今年7月1日零点前入住市残联约定的养护机构,并享受本市残疾人养护服务补贴政策的残疾人,从今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6月30日24时止在养护机构发生意外伤害,可获得最高5万元的保险赔付。保险费用由市和区(县)残联支付。
此次市残联规定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如不慎摔伤、烧伤及由于外来物体的致伤、致残等。
具体的赔付标准为: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按保险金额人民币5万元给付;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新的伤残和烧伤,按新伤残的等级比例条款给付保险金;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经社会医疗、民政、残联等救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理部分,给予50%保险金。医疗费不包括伙食费、自费药物等自理部分;意外伤害医疗每人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按其在本市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实际合理医药费用在保险额度内支付。
根据规定,在保单生效后,凡离开约定养护机构不再享受本市残疾人养护服务补贴政策的残疾人,自动退出本次保障范围。在保单生效后,新进入约定养护机构并享受本市残疾人养护服务补贴政策的残疾人,自动纳入本次保障范围。
新闻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