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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赔款虽然分账了,可是,保险公司会不会将经营商业险种的费用算在交强险头上?比如办公设备、人员开支等?对此,保监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中明文规定:专为经营交强险所发生的、应当全部归属于交强险的费用,如交强险的手续费、佣金、保单印制费等,要与共同费用,即不是专为经营交强险发生的房屋租赁费和折旧费、行政管理人员的薪酬等费用明确分开。
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在上市后利润增长,是公司各方面成长的结果,不能简单地将其判定为因交强险而“翻身”。
从国际上看,任何一个新险种,确定其盈亏情况,至少要三年时间。举个例子:2006年投保、2007年发生赔案,2008年出具2007年的财务报告。现在谈利润为时尚早。
为什么能通过中介销售?选择4S店、维修中心作为交强险代理商,恰恰是为了降低它的成本,减轻投保者的负担。因为,对这些代理网点来说,人、房子都是现成的,新增保险业务只是增加了边际成本。相比之下,保险公司的网点要少得多,增设则开支巨大。就算广大车主愿意去各家公司排长队投保,同样得有专人负责、专门柜台承保,一样会发生费用。保监会将交强险中介代理费严控在4%以下,远低于商业车险15%―25%的比例,就是为了在方便车主的同时,将营销这一环节的负担降至最低。
由中介代理保险业务,是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普遍趋势。完全让保险公司自己卖保险,是营销的倒退。
“无过错赔偿”确有过错
◆于情、于法皆不通,强烈呼吁调整
新闻回放: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前不久,律师刘家辉开始组织交强险征集听证授权委托书活动,矛头直指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条款。
黄跃灵:我们非常赞同刘家辉律师的看法,对于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让伤者得到救治,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可财产权从法理上讲是平等的,没有强弱之分,没有任何人的财产权可以凌驾于他人财产权之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权应得到平等的保护。
无过错却要赔款,于情、于法皆不通。目前,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极大的“外部不经济”,给保险公司的经营、车主的利益和道路交通管理,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希望相关法律能尽快对“无过错赔偿条款”做出调整。
人民日报/曲哲涵 |